中舞教育联盟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“华舞教育联盟”
英文名称:CHINADANCEEDUCATIONALLIANCE;英文缩写:CDEA。
第二条 联盟为群众性非赢利社团,联合中国舞蹈工作者、舞蹈教育者和舞蹈爱好者,更好地推动和普及舞蹈教育。
本团体由全国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舞蹈培训学校、舞蹈工作者、舞蹈教育者和舞蹈爱好者自愿组成,是全国专业性的社团组织。
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:在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的前提下,团结舞蹈工作者、舞蹈教育者和舞蹈爱好者,更好地推动和普及舞蹈教育,提高民族的整体素质;增进全国各地区舞蹈人士的友谊,加强各地区舞蹈学校的联系与合作。
第四条 本团体成立于2017年11月。
第五条 总部分别设立于北京、香港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(一)宣传和普及舞蹈教育,推动群众性舞蹈教育的开展,通过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参加舞蹈学习,增强人民群众的整体素质和舞蹈水平;
(二)研究、拟定舞蹈教育的重大方针政策、发展战略等,为规范化社会舞蹈教育机构,制定舞蹈学校星级评定制度、舞蹈教师专业技能星级评定制度、开展学生等级认证,制定舞蹈竞赛制度、竞赛规程
(三)按照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,举办全国性竞赛,向有关部门提出赛事有关事项的建议,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。促进舞蹈交流,增进各地区舞蹈学校的友谊;
(四)负责协调、组织全国性各类、各级舞蹈比赛和训练工作,加强学校、教师、学生之间的联系与交流,增进舞蹈团体、舞蹈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;
(八)负责协调和组织舞蹈教育的科学研究工作;
(九)对全国各类舞蹈的培训活动、学校(机构)等进行业务指导服务和管理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本团体的实行联盟会员制。
(一)本团体可接纳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对于热心支持舞蹈教育事业发展的舞蹈培训学校和琴行、及舞蹈教师,接纳为本团体的会员。
(二)会员分为:
1、区域性一级联盟会员:全国各省级舞蹈联盟;
2、区域性二级联盟会员:全国各市、县级舞蹈联盟;
3、专业性会员:全国各舞蹈学校、舞行、舞蹈培训中心等舞蹈教育机构;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(三)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作用;
第九条 联盟会员申请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联盟申请书并填写有关表格;
(二)由本团体发给联盟会员证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(二)本团体会员对在其管辖范围内(以国家公布的行政区域划分界定)举行的联盟拥有领导和管理权。本团体只承认上述会员所在地(系统或行业)只有一个舞蹈教育联盟;
(四)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(五)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六)入联盟自愿、退联盟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(四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五)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。
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会员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须经本团体批准,取消其会员资格:
(一)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及有关规定;
(二)给本团体造成重大名誉和经济损失;。
第八章 联盟旗、联盟徽、知识产权与大众传媒
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联盟旗、联盟徽、标识及相关知识产权属本团体独有财产,未经本团体的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使用、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。有关批准使用本团体联盟标志等的规定另行制定。
第十四条 本团体会员举办舞蹈竞赛、交流等活动的电视、报纸、广播、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体的颁布(发布)权归本团体所有。
第九章 比赛和活动管理
第十五条 本团体对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比赛、活动实行分级、分水平管理。
(一)全国各级委托本团体举办的比赛及各种形式的活动,由本团体直接管理;
(二)会员之间的比赛和活动,由其自行管理,但事先必须向本团体申报并备案,审核同意后方可举行。
第十六条 非本团体会员以及未在本团体注册的单位,不得参加本团体及会员团体间举办的各类活动。
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
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经香港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十二章 附则
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及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归本团体秘书处。
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成立之日起生效。